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