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