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适任证书》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