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但因内河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