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三条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