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四章 轮机值班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二节 第四章 轮机值班 第二节 航行值班 第四十八条 轮机值班船员负责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检查、测试和保养,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保证安全值班。 第四十九条 参与轮机值班的所有船员应当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职责,并掌握本船下列情况: 第五十条 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当对所有机电设备的工作情况、工况参数进行检查,以保持在正常范围。 第五十一条 轮机长应当每天对重要机电设备、轮机值班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记入轮机日志。遇下列情况应当到机舱指挥: 第五十二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按照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各项设备技术状况良好、运转正常。 第五十三条 轮机值班船员每班应当对机舱运行的设备和舵机至少检查2次,对机电设备运转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详细记录。 第五十四条 机舱无人值守的,轮机值班船员在获知报警、呼叫时,应当立即到达机舱。 第五十五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按照防污染规定进行操作,并在《油类记录簿》或者轮机日志上记录相关作业情况。 第五十六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及时做好油、水、汽、气、电的供应以及油、水的调驳等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十七条 在保证安全值班的前提下,轮机值班船员在配合日常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的修理、测试、转换使用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机电设备出现故障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需要减速或者停车的,应当先征得值班驾驶人员同意,但发生危及人身、机电设备安全的紧急… 第五十九条 机舱发生火灾、进水、爆炸等紧急情况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轮机长和值班驾驶人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第六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通知轮机长到机舱,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第六十一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值班规定和操作规程,保持主、辅机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