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二节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 第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 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