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不掌握船舶动态;

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