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持失效的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