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三节 违反内河船员管理秩序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三节 违反内河船员管理秩序 第十一条 违反《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