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违反《船员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
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未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
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未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