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