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六十六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