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
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