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六十四条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