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六十三条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