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六十二条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大气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