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六十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六十条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