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属于新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