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
1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
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所称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
1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
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所称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海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