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报告 第七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除应当按第七条规定进行报告外,还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证书、文书… 第九条 《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内容必须真实,不得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