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

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

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

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当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船舶、浮动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