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