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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因内河交通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对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3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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