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内河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有关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属船舶、浮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有关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对拒不加强管理或者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