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勘查笔录制作完毕,应当由当事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名。 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名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勘查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