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证据;
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要求当事人提供各种原始文书、航行资料、技术资料或者其影印件;
检查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的技术状态、船舶的配员情况以及船员的适任状况等;
扣留或者封存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但要在航行(海)日志上注明,并向当事方出具注有明确收存日期的收存清单;
核查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调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