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调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调查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故进行审查,认为确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立案。 对于经审查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内河交通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先予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不属于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