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