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