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收受贿赂的;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