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第十一章 惩处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第六十二条 第十一章 惩处 第六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兵役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兵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