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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惩处

第六十一条 按照本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六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兵役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兵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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