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的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同等劳力的收入给予误工补贴。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