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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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