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单独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