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减征关税: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前款第一项减征关税,应当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前款第一项减征关税,应当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