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