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通行费和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