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