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第八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