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私自出具公证书;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私自出具公证书;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