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