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