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