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政务处分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