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政务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