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