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