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