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