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