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